足疗店负责人,为何会涉嫌受贿犯罪?
" 无职无权的‘普通人’,也能构成受贿犯罪?"
据重庆 " 清风黔江 " 微信公众号 5 月 20 日消息,经批准,黔江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某进行立案调查。经查,王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,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。依据有关规定,收缴其违法犯罪所得,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(相关阅读: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,涉嫌受贿犯罪)
受贿是和 " 权力 " 联系在一起的,为此,在不少人印象中,只有国家工作人员,而且是手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,才有 " 资格 " 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。无职无权的足疗养生馆负责人,也能构成受贿吗?
答案是肯定的。
当地监委通报很简洁,未提及王某具体犯罪事实,只有结论性认定," 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,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"。
从中不难发现,这起受贿犯罪并非王某单独实施,而是其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、共同实施。这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每个人承担的角色、所起的作用不同,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一样。
就受贿犯罪而言,既然权力是受贿得以实现的基础,公职人员往往起主导作用,其一句话、一个眼神,都可以让行贿人 " 心领神会 "。但其他主体在贿赂犯罪中所起作用,也不能忽视,有时也会起到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。
现实中,有些时候,行贿、受贿双方实现贿赂的意愿可能并不强烈,正是在一些人 " 不厌其烦 " 的游说下,贿赂犯罪才得以发生。
如果行为人游说只是为了促成贿赂完成,并无自身利益,司法实践中会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而一旦其参与、斡旋的目的是从受贿犯罪中获利," 分得一杯羹 ",则是受贿罪的共犯。本案王某即属于后一种情况。
王某在本案中承担了何种角色、对贿赂犯罪完成起到了怎样的作用,此次监委通报并未披露。
但从通报看,王某是贿赂犯罪得以实现的一环。和参与犯罪的公职人员一样,王某行为也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,以及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。以受贿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具有正当性,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事实上,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说,除了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参与贿赂犯罪,也可能单独实施。
比如,如果王某与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关系密切,其通过后者的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贿赂,即便公职人员不知情、未参与,与公职人员不成立共同犯罪,王某也难逃法律制裁,也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 " 等 " 着他。
还值得一提的是,王某的案件是当地监察委立案调查的。
根据规定,目前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 101 个,包括受贿罪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全部贿赂犯罪罪名;监察机关不仅对公职人员,对非公职人员的追究,也在其权限范围。监察委调查结束后,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。
对于查处党员干部,规范表述是 "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"," 纪律审查 " 是纪委权限," 监察调查 " 是监察委职责。而对于非公职人员,只有监察调查。虽然目前纪委监委合署办公,但二者针对不同调查对象,调查内容也有区别。
贿赂犯罪社会危害严重,也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。而从本案看,公职身份并非构成受贿犯罪的唯一标准,实现公务廉洁,普通人也有责任。
值班编辑 李加减